國民年金喪葬補貼

一、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


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(65歲前)死亡的被保險人,就可以由「支出殯葬費的人」請領喪葬給付。如果是在「國保退保期間」或「65歲以後」死亡的人,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,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。
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,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,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。所以,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,282元×5=91,410元;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,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,280元,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,280元×5=86,400元



二.請領資格及資料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

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,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(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)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:
  1.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」─填妥各項資料、地址,以及匯入帳戶(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,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),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(即支出殯葬費的人)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、要入帳的存簿封面(要有戶名及帳號)影本。 (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)
  2. 死亡證明書,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,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
  3.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。
  4.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。



三、遺屬年金給付

1.請領資格:
A、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(未滿 65 歲)死亡時,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,如遺屬有符合請領條件之「順序遺屬」(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),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

B、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:
配偶及子女。(第1順位)
父母。(第2順位)
祖父母。(第3順位)
孫子女。 (第4順位)
兄弟、姊妹。 (第5順位)
B、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:
順位 1 2 3 4 5
遺屬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、姐妹
請領條件 一、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:
  1.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
  2.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投保金額。
  3. 扶養子女為「未成年」或「無謀生能力」或「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」者。
  4. 無謀生能力。
二、子女(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)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:
  1. 未成年。
  2. 無謀生能力。
  3.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。
須年滿5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。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,
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。
  1. 未成年
  2. 無謀生能力
  3. 25歲以下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。

四、遺屬年金要如何申請

備妥下列書件後,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:

1.應備基本書件:

  1.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,並在申請書上貼妥入帳存摺封面影本。
  2.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體證明書,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
  3. 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,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;請領人是配偶時,必須載有結婚日期;請領人是養子女時,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;請領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,必須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資料。

2.依請領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如以「在學」、「無謀生能力」、「受被保險人扶養」及「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,280元」資格等申請者,另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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